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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2010年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2010-08-24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 〔2010〕26号)和《亳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精神,为做好我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亳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设亳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工作监督组。

  体检、考察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监督等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发〔2010〕31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操作、组织有序。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因各种原因出现招考职位体检、考察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二、体检、考察人选的确定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招考公告的规定确定各职位体检、考察人选,共325人,其中警察职位187人,非警察职位138人。

  三、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体检时间地点。2010年8月28日。体检地点在办理体检手续时告知。

  (二)办理体检手续。考生于8月27日到市人才市场(光明路与三曹路交叉路口东40米路北)办理体检手续,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领取体检、考察通知书,并按要求逐项填写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严格按照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体检须知》参加体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项目标准。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55号)和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体检费用每人240元由考生自理,在办理体检手续时由体检医院派人收取。

  (四)实行体检医院负责制。市考录办公室与市体检医院负责人签订体检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市体检医院承担体检任务,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五)考生组织管理。根据考生分组,每组考生设1名引导员、1名监督员。引导员、监督员要于体检当天早晨6:00到达体检医院,抽签确定分组。

  考生在体检当天早晨6:30之前报到体检医院。按分组名单列队,引导员、监督员收缴通讯工具,验证(准考证、身份证、体检通知书),抽签确定体检序号(填入体检分组名单和体检表),录像后,根据确定的体检流程,持引导牌带领考生逐项进行体检。体检过程中,要保持安静和良好的秩序。

  (六)体检结论。各组体检结束后,由主检医生审核,防止漏检。在体检过程中,凡体检表有改动处,应由体检医生和监督员共同审核签名。

  (七)复检。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考录办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4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八)重点环节监督。身高、视力、体重、血压、抽血检查,每个项目邀请1名“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

  四、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考察时间。考察工作实行招录机关负责制,体检后市公务员局将体检合格考生名单通知到各招录机关,招录机关原则上一周内完成考察工作。

  (二)考察组织。各招录部门根据考察任务的需要成立若干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3人组成。

  考察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

  2.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3.熟悉人事考察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4.实行回避制度。

  (三)考察内容。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的;

  2.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3.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

  籍处分的;

  4.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6.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在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四)考察方式。此次考核采取查阅被考察对象档案、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1.查阅本人档案。即到考察对象的档案管理部门,通过查阅其本人档案,了解相关考核内容。

  2.与相关人员座谈。到考察对象及亲属所在单位(学校)、村(居)委会,与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在座谈了解的基础上,由单位、学校以及村(居)委会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现实表现情况、是否有违法违纪情况等相关内容出具书面鉴定材料。

  3.验证。毕业证验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系统,下载“学历认证报告”,考察人签字,招聘单位盖章;如在互联网上查不到,请考察组到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验证。

  4.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考察对象为非应届生的,要有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更改年龄记录、有无违法违纪的材料。

  5.对有举报反映的考察对象,各考察组要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调查处理意见。

  五、拟录用人选确定和审批录用

  (一)市人社局对考察材料审核后,将拟录用对象名单和有关情况在亳州人事考试网公示,公示时间7天,同时公布市人社局、市纪委监察局、各招录机关的监督电话。公示后无问题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公示期间有举报问题的,由体检、考察监督组和招录机关调查处理。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本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须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延长试用期半年并安排继续培训,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女性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其产假和哺乳期占用试用期的时间,相应延长试用期。

  六、有关要求

  (一)9月20日前基本完成体检、考察工作,9月30日之前完成拟录用人选确定,10月15日前基本完成审批录用工作。

  (二)组织体检、考察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体检、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严明纪律要求,对在体检、考察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规定给予体检不合格等处理。

  (五)公务员招录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处置得当,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市 人社局报告,确保我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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