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宣城市考录公务员考察、审批录用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126号)规定,现就我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察工作的组织
在同级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直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考察工作由市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以下机关的考察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参与本部门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
考察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监督等原则,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0〕31号文件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操作、组织有序。体检合格的列入考察对象。因各种原因出现招考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二、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小组要查阅被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进行汇总、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考察小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的;
2.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3.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6.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在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三、拟录用人选确定和审批录用
1.考察工作结束后,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须及时按规定确定拟录用人选,并按规定办法、程序、权限进行公示和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2.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本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须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半年并安排继续培训,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女性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其产假和哺乳期占用试用期的时间,相应延长试用期。
四、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按照《宣城市2010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有关要求
1.全市各地、各单位原则上须于9月15日前完成考察工作,9月20前基本完成拟录用人选确定,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录用请示和考察报告各一份、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三份。
2.公务员招录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制定细致的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考察等工作,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处置得当,切实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发生,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附件:
安徽省2010年公务员录用审批表.doc
8月28日、9月5日体检合格人员名单.xls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126号)规定,现就我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察工作的组织
在同级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直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考察工作由市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以下机关的考察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参与本部门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
考察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监督等原则,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0〕31号文件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操作、组织有序。体检合格的列入考察对象。因各种原因出现招考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二、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小组要查阅被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进行汇总、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考察小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的;
2.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3.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6.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在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三、拟录用人选确定和审批录用
1.考察工作结束后,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须及时按规定确定拟录用人选,并按规定办法、程序、权限进行公示和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2.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本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须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半年并安排继续培训,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女性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其产假和哺乳期占用试用期的时间,相应延长试用期。
四、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按照《宣城市2010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有关要求
1.全市各地、各单位原则上须于9月15日前完成考察工作,9月20前基本完成拟录用人选确定,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录用请示和考察报告各一份、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三份。
2.公务员招录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制定细致的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考察等工作,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处置得当,切实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发生,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附件:
安徽省2010年公务员录用审批表.doc
8月28日、9月5日体检合格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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