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精选练习(4)
2012年度省级以下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
(一)报考东部地区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10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0分。
(二)报考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
(三)报考新疆地区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80分。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职位规定的面试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并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相关阅读
2012年邮政监管机构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公共基础考察的内容范围广,考点分散,考生常询问如何做好常识备考复习,根据历年的公务员考试真题来看,常识判断题还是集中考查政治、经济、科技人文、法律、时事等内容,,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做好复习准备,决胜考试,安徽公务员考试(http://www.ahgkw.org/)专家就民法知识做了选题精选,供考生参考学习,考生也可结合2013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来强化这方面的题型解答技巧。
精选例题:
1.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2.甲、乙、丙在一起闲谈。乙说:“偷东西,哪个都会干。比如趁商店快下班时躲藏在商店里不要走,然后等到夜深人静时,拿点里面的东西再想办法出来就是了。”丙听后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入某商店盗窃了几件衣服,乙的行为构成( )。
A.不犯罪
B.从犯
C.教唆犯
D.主犯
3.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这属于()。
A.空白罪状
B.引证罪状
C.叙明罪状
D.简单罪状
5.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安徽公务员考试专家解析
1.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2.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本案中,乙没有教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
3. 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5.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甲是被动归案,所以不成立一般自首。又因为甲主动交待的是“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都是盗窃罪,所以不构成特别自首和立功。本案构成坦白。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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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考新疆地区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80分。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职位规定的面试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并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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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考察的内容范围广,考点分散,考生常询问如何做好常识备考复习,根据历年的公务员考试真题来看,常识判断题还是集中考查政治、经济、科技人文、法律、时事等内容,,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做好复习准备,决胜考试,安徽公务员考试(http://www.ahgkw.org/)专家就民法知识做了选题精选,供考生参考学习,考生也可结合2013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来强化这方面的题型解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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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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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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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这属于()。
A.空白罪状
B.引证罪状
C.叙明罪状
D.简单罪状
5.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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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2.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本案中,乙没有教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
3. 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5.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甲是被动归案,所以不成立一般自首。又因为甲主动交待的是“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都是盗窃罪,所以不构成特别自首和立功。本案构成坦白。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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