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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商法部分之经济法(2)

发布:2013-03-22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法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注意这里区分了以下行为:禁止贿赂行为、禁止暗中回扣行为、允许明账折扣行为、允许佣金行为。其中,明账折扣和佣金都是正当的促销行为,但必须如实入账。
  【重点法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意思分解】
  1、本条指向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与第5条第1款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区别开来。后者行为是“在商品上”。
  2、广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3、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引起的对消费者的责任,应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
  【重点法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意思分解】
  1、掌握商业秘密的4个构成要件: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第3款)。
  2、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3款)。
  3、第1款是本条之重点,它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以下两大类:
  (1)不正当获取;(2)不正当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第1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包括获取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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