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2)答案
2014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发布,报名时间为3月10日至18日,笔试时间为4月12-13日。安徽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中有对常识判断模块的讲解,并有大量的真题及模拟题演练。与此同时,安徽公务员考试网(www.ahgkw.org)整理发布了一系列常识判断练习题,供考生参考。
>>点击查看:2014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2)
1.答案: C
解析:现行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认为构成犯罪”,意思是指该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已经是犯罪,但出于立法者的考虑,在立法阶段就将此种行为排出在了犯罪行为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也就不是犯罪。
故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D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B
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该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而使得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某虽并未希望致朱某死亡,但他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急刹车,这种情况极容易导致朱某发生意外,因此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应该是间接故意。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属地和属人原则,本题中施害方和受害者都是中国公民,虽然在日本海域,但在当事双方都为中国人的情况下,这属于刑法中的属人原则,因此应该适用于中国法律,并引渡回中国审理案件。
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点:
绑架: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偷盗婴儿的行为已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以勒索为目的。故正确答案为C。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