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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7)答案

发布:2014-04-08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4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发布,报名时间为3月10日至18日,笔试时间为4月12-13日。安徽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中有练习模块的讲解,并有大量的真题及模拟题演练。与此同时,安徽公务员考试网(www.ahgkw.org)整理发布了一系列常识判断练习题,供考生参考。 
  1.答案: A
  解析:
  本题要求选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一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BD
  解析: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分类如下: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选项中属于行为罚的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故正确答案为B、D。
  3.答案: D
  解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A、B、C项表述正确。
  D选项,"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它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而"没收财产"则是《刑法》第59条中规定的刑罚附加刑之一,它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是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物,而"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财产"作为一种附加刑,实际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因此,没收违法所得不能折抵没收财产,D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B
  解析: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题中除了拘留其他选项均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完全一致,是正确的。故正确答案为B。
  5.答案: A
  解析: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合法行政的条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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