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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2)答案

发布:2014-05-20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4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点击查看真题),没有来及参加考试的考生还可以参加2015年的安徽公务员考试及下半年开始的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安徽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中有练习模块的讲解,并有大量的真题及模拟题演练。与此同时,安徽公务员考试网(www.ahgkw.org)整理发布了一系列常识判断练习题,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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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答案: B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这一规定,故正确答案为C。
  3.答案: D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C
  解析: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因次,C项是错误的。
  5.答案: A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时,应该支付经济补偿。B项错误。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C项错误。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D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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