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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之刑法常识习题(8)

发布:2015-01-24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和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B.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C.对于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三十年有期徒刑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2.

王某潜入某工厂仓库盗窃,将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刘某发现该货物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0分钟后,王某来到院墙外,发现货物已无踪影。对王某、刘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盗窃罪(既遂)

B.王某和刘某成立盗窃罪共犯(既遂)

C.王某成立盗窃罪(既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D.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0),刘某成立侵占罪

3.

(不定项选择)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4.

一艘行驶在日本海域的美国货船上,有甲、乙两个中国人,发生争执,甲将乙捅死,依据我国《刑法》,该案件适用于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日本法律

D.既适用中国法律也适用日本法律

5.

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8条第2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D选项正确。

    A选项错误,不适用死刑的人包括:(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B选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C选项错误,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答案: 

解析:

盗窃罪是行为犯盗窃人已经实施盗窃行为,并将盗窃物进行转移,有以上犯罪事实即构成盗窃罪。 

刘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其具体要件有: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故正确答案为C 。 

 

3.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和未遂之间的区分。《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枪杀行为,但由于乙正好穿着防弹背心,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的行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BC。

4.答案: 

解析:

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甲将乙捅死,已构成杀人罪,故适用《刑法》。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问题。我国《刑法》以属地管辖为主,兼有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该考点属于法律常识的常考点,考生在备考时可重点关注该考点。

 

5.答案: 

解析:

本题是考查刑法的题。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李某的职务仅是仓库保管员,没有与歹徒搏斗的义务,为了保全公司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人身安全,抢走摩托车逃走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综上,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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