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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之刑法常识习题(9)

发布:2015-01-29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2006年6月15日,某铅锌矿出现轻微透水,井下作业工人自行撤到地面上。矿长魏某得知后未对透水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强令工人继续下井开采,并威胁说如不下井马上开除。当值的六十余位工人被迫下井,三小时后井下大量透水,致使25位矿工身亡。

魏某的行为构成的是(  )。

A.玩忽职守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D.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

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图中,因琐事而与领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

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

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3.

某日,刘某因给朋友过生日而喝醉了。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刘某用刀捅死了前来劝 阻其闹事的饭店服务员。下列关于刘某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

A.刘某是在意识不清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B.刘某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C.刘某酗酒后杀人,应当从重处罚

D.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

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间接故意

C.意外事件

D.过于自信的过失

5.甲在某国有商场柜台边捡到一个钱包,内装人民币6000元,送交给该商场保卫科负责人乙,后乙将此款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挪用公款罪

C.贪污罪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指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六修正案对此条做了修正,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单独列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故选D。

 

2.答案: 

解析:

只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才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选B。在我国航空器内,无论飞行在何地,均适用我国刑法。因此选择D。

 

3.答案: 

解析: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犯罪和正常人犯罪一样对待。醉酒的行为,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重或者从轻情节。另外,犯罪行为的免除事由也不包括醉酒的。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解析:

根据题意,乙说“我去试试”,态度不属于间接故意,也不是意外事件,是由于疏于考虑周边环境,或没有考虑造成,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因李某为国有商场保卫科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单位财产,构成贪污罪。所以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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