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安庆宿松县城区学校选调教师工作实施意见通知
印发2017年宿松县城区学校选调教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各中、小学:
《2017年宿松县城区学校选调教师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社局、县编办等部门核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2017年宿松县城区学校选调教师工作实施意见
宿松县教育局
2017年7月26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编办
宿松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20份
2017年宿松县城区学校选调教师工作实施意见
为满足城区新建学校补充教师、解决城区学校师生比失调和缓解大班额的需要,根据《中共宿松县委、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松发〔2016〕3号)、《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宿松县推进县城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秘〔2016〕77号)和《宿松县城区事业单位人员选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松人社〔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城区学校选调工作,现就做好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调范围、原则和方法
(一)选调范围
逢进必考的学校为:宿松中学、宿松二中、花凉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实验中学(含新校区)、职教中心、经开区龙山学校、城关初中、实验小学、城关小学、松兹小学、孚玉中小本部及所属弹山小学、破凉初中、破凉中小本部、五里初中、五里中小本部及所属金龙小学。今年有进人计划的学校:宿松中学、宿松二中、花凉中学、实验中学(含新校区)、经开区龙山学校、城关初中、破凉初中、实验小学、松兹小学、城关小学。
(二)选调原则
1.编内选调。县教育局根据城区各校专任教师的紧缺状况,在学校编制空额内,拟定进人计划。
2.逢进必考。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调教师到城区学校任教。
3.平行流动。申请选调教师所报考的学校与其现任教学校在层次上须一致,即幼儿园教师报考幼儿园、小学教师报考小学、初中教师报考初中学校、高中教师报考高中学校(各层次教师以招聘时县人社局的批复为准)。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高中教师资格证的初中在编在岗教师可选报高中。
4.职称岗位对应。根据岗位动态管理相关要求,教师调动必须岗位对应,即:调入学校现有岗位与申请人现聘岗位相对应,否则不批准报考。
5.学科岗位对应。申请选调教师报考学科要与其本人所持有效教师资格证中的任教学科一致。
6.控制总量。为保持全县教师队伍稳定,既要控制进人学校选调计划,又要控制调出学校的推荐人数。各校具体推荐人数按以下比例计算:初中、小学推荐现聘初级岗位人数不得超过本校现聘初级岗位人数30%的比例,推荐十级岗位人数不得超过本校现聘十级岗位人数10%的比例,不足1个推荐人数的,按1个推荐人数计。
农村高中因符合报考条件的教师较少,不作推荐比例限制。逢进必考的学校中,花凉中学、破凉初中、破凉中小本部、五里初中、五里中小本部及所属金龙小学可推荐教师参加本次选调考试,其他逢进必考学校不得推荐教师参考。
7.突出实绩。为把教师的精力引导到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上来,选调中将优质课评选、年度考核和遵纪守规情况作为选调的考核指标。
(三)选调方法
选调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试采取笔试的方法;考核是对任教期间的优质课评选结果及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和近五年遵规守纪情况进行赋分,依据笔试和考核综合得分排名确定选调人选。
二、选调计划
2017年城区学校教师选调计划共146名,其中高中19名、初中44名、小学83名。具体计划见附件《2017年宿松县城区学校选调教师学科及岗位计划表》。
三、选调条件
(一)选调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经历。具有5年及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且在现法人学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乡镇中心小学教师还须具有在现任教乡镇村级小学1年以上任教经历。
2.学历与教师资格证。具有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高中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对应报考学科的高中教师资格证;初中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对应报考学科的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对应报考学科的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3.年龄要求。年龄一般要求在40周岁(1977年9月1日以后出生)以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2年9月1日以后出生):①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申请或推荐:
1.2016至2017学年度任教课时数低于任教学校平均课时数的。
2.2014至2016年三年内师德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
3.2014至2016年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不合格等次的。
4.纪律处分期间或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调动的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政策宣传
各地各校要积极做好教师选调工作的政策宣传,通过有效途径将《2017年宿松县教师进城选调工作实施意见》告知全体教师。各校于7月27日前在县教育局电子政务平台下载《推荐教师参加城区学校选调考试控制人数函》(义务教育学校)、《2017年宿松县城区学校选调教师个人申请表》和《2017年城区学校选调教师学校推荐表》。
(二)个人申请
凡符合报考条件且要求调动的教师须于7月28日上午12:00前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报考的教师须向学校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岗位聘任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相片2张。
(三)学校推荐
1.制定推荐方案。推荐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尤其要根据本校学科专任教师状况,研究制订出科学合理的推荐方案。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含3个)的学校,每一学科推荐对象原则上不超过1人;推荐名额在4—8个的学校,每个学科推荐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人,推荐名额在9个及以上的学校,每个学科推荐对象原则上不超过3人。紧缺学科教师一律不得推荐。
2.资格审查。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的“选调原则”和“报考条件”,对申请参加选调的教师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能作为推荐对象。
3.确定推荐对象。在规定的学校推荐人数限额内,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报考教师名单。被推荐报考教师本人亲笔填写《城区学校选调教师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在所报考对应的层次、学科中填报学校志愿,并排出顺序,第一志愿排在第一顺序,依次类推。每位报考教师只能报一个层次中一个学科。
4.推荐上报。《城区学校选调教师学校推荐表》(一式二份)由推荐学校统一填报,且须学校校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还需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报名受理
1.学校须安排专人将以下材料于7月31日上午12:00前统一报送县教育局组织人事股,逾期不予受理和不得增补材料,任何个人递交的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①《城区学校选调教师学校推荐表》(一式一份);
②《城区学校选调教师个人申请表》(每人一份);
③推荐教师的相片(二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相片2张);
④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⑥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⑦近期岗位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⑧推荐教师从教经历证明1份(由推荐学校出具,须经校长亲笔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⑨2014年至2016年的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⑩优质课评比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最高级别)。
上述复印件均由学校签署“原件复印”字样并加盖公章。
2.所有学科岗位的报名人数与岗位计划数的开考比例均为2:1。凡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学科岗位,则按报名人数调减直至取消该学科岗位的选调计划,该学科具体分校核减的计划由教育局根据各校的选调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公布。
(五)组织考试
1.考试由组织人事股牵头,会同教研室、招生办、纪检监察室组织,采取笔试的方式,笔试总分100分,内容为报考学科的相关学科专业知识。
2.各推荐学校务必于8月2日派员到县教育局组织人事股领取参考教师笔试准考证,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
3.笔试时间:8月4日上午9:00—11:30;
4.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5.参考教师持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笔试。
(六)考核赋分
1.年度考核优秀每次赋1分,考核年度为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个年度。
2.任教期间获得省级以上优质课评比一等奖3分,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分,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1分。只计一次最高分。
3.自2012年9月1日以来受党纪处分:警告减1分,严重警告减2分,撤销党内职务减3分,留党察看减4分;受政纪处分:警告减1分,记过减2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减3分,因违纪违规受组织处理(诫勉谈话、全县通报)扣0.5分。只减一次最高分。
(七)选调对象确定
笔试分数加考核分数为总分,各类岗位拟调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据志愿确定调入学校。
分数并列的情况下,以考试分数优先;若再相同以农村工作时间长者优先;还相同以年龄大者优先。
实验中学小学部语文、数学学科依分数按志愿确定的拟选调人员中若有现聘十级岗位人员,每个学科不论几人入围,只分别从高分到低分确定2名现聘十级岗位人员,若无现聘十级岗位人员入围,则此计划用于选调初级岗位人员。
五、选调纪律
(一)相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按程序做好选调期间各项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二)严格责任追究。申请选调教师的工作量、年度考核结果、优质课评选等证明材料由学校教导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和教管办主任签字并对其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发现选调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对涉及选调教师,取消其选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调动;对涉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涉及参与组织选调工作相关责任人员从严处理。
(三)经研究确认的正式选调教师,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并在调入学校聘任,按新岗位转移工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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