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池州东至县直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2017安徽池州东至县直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20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受理。报名地点:中共东至县委组织部安徽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内容发布如下:
2017安徽池州东至县直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中共东至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统战部面向全市科员及以下公务员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各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调范围及对象
选调范围为池州市范围内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选调对象为现在编在岗的科员及以下公务员。
三、选调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较为突出。
2、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乡镇公务员报考应符合有关规定。
4、具体资格条件:
选调单位 | 职位代码 | 选调职位名称 |
选调 人数 |
职位资格条件要求 | 备 注 | ||
学 历 | 专业 | 年龄条件 | |||||
县纪委 (监察局) | 20170901 | 机关公务员 | 1 | 本科 | 不限 | 40周岁以下 (1976年9月30日后出生) | 面向乡镇(街道)、县(区)直单位纪检监察干部 |
县委统战部 | 20170902 | 机关公务员 | 1 | 本科 | 不限 | 35周岁以下 (1981年9月30日后出生) |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尚在试用期内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和办法
本次选调工作,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与考察、公示与办理调动手续等步骤进行。
(一)发布公告
选调公告在东至县政府网、东至先锋网等媒体上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20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中共东至县委组织部(东至县政务中心大楼1001室,电话:0566-7026509)
3、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组织或人社部门公章(仅县外考生提供);
(4)报考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介绍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经组织或人社部门签署意见;
(5)近期3张同底免冠1寸照片;
(6)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相关证明(仅县外考生提供);
(7)填报《东至县县直有关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可登陆东至县政府网和东至县先锋网下载)。
4、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县委统战部和县编办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各职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选调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1比例;达不到上述比例的,选调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对审查合格人员,由县委组织部通知领取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承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信息真实有效。如事后发现报考人员不具备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和任用资格。
(三)考试
本次选调考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
各职位人员考察对象按照报考各自职位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如面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在县委组织部门指导下,由选调单位组织实施。选调单位依据选调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考察中还要注意了解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并对考察对象报考资格条件、相关信息和材料、有无报考职位回避等情况进行核实。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选调人选。
因考察不合格出现职位空缺的,按报考本职位人员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办理调动手续
选调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集体讨论决定拟选调人选,报县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在东至县政府网、东至先锋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不影响选调的,办理调动报到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公开选调资格。
五、其他有关事项
此次选调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县纪委全程监督,县编办及县委统战部全程参与。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县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7026509
县编办:7026157
监督举报电话
县纪委:7026613
中共东至县委组织部 中共东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东至县委统战部 东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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