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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53

发布:2018-09-26 15:19:0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安徽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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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何年、在什么会议上制定的?(  )
  A.1951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
  B.1953年第二届政治协商会议
  C.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1957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多个重大节点。下列关于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举措,按时间先后排序正确的一项是:
  ①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②提出依法治国并写入宪法
  ③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④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A.③②①④
  B.①②③④
  C.③①④②
  D.①③④②
  3.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  )。
  A.一级立法体制
  B.民主集中制立法体制
  C.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体制
  D.多级立法体制
  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
  A.自治区人大
  B.自治区高级法院
  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D.自治区人民政府
  5.
  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有(  )。
  A.修改宪法
  B.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C.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基本法律
  D.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C
  解析:
  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故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依法治国的形成过程,我国最早是1978年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然后是1999年的“依法治国写进宪法”;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最后是2014年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3.答案: C
  解析: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4.答案: AD
  解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本题选AD。
  5.答案: D
  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指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等职权,而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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