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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阜阳颍州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2018-12-28 13:46:5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8年阜阳颍州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安徽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颍州区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结合颍州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经颍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颍州区司法局、颍州区人民法院、颍州公安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

  一、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0年12月27日前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颍州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征求本人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登记表》(附件1)。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件2)。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被推荐人需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件3),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三)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五)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七)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公开举行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

  三、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负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四、选任名额

  16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数额为32名,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数额为128名)。

  五、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颍州区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

  (二)报名地点:

  1.颍州区司法局基层管理股(联系人:马凯;联系电话:0558-2176318;邮箱:429117181@qq.com)。

  2.各户籍、常住地司法所。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两份;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3张。

  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颍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颍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颍州区司法局、颍州区人民法院、颍州公安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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