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告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告
人民法院出版社成立于1986年,是全国法院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唯一直属的出版机构,是具有图书、网络数字、电子音像出版、电影电视剧制作、大型新闻期刊运营等多功能、跨媒体、综合性的出版企业,是全国专业和权威的司法实务图书出版中心、法院系统新闻宣传中心、全国法院文化建设中心、法律专业信息服务供应中心和司法资讯整合传播平台运营中心。
为加快新型媒体业务发展,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拟公开招聘4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具体事项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曾被开除党籍、公职人员,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二、招聘范围
招聘对象须为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定向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部队院校、两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毕业时须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岗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者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对应专业。其中,北京生源指入读高校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
三、招聘岗位及条件
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详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每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岗位,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请符合报考条件者以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名(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报名材料包括:
1.经所在院(系)学生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的《201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招聘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1份(扫描材料须本人签字);
2.经所在院校教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报考者攻读报考学历期间的主要课程学习成绩单扫描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所获奖励等材料扫描件1份,近期二寸电子版免冠照片。
报名人员进入面试后须提供以上纸质材料,资格审查以经签名确认的书面材料为准。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将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考生。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笔试开始前视情况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岗位取消后,符合其他岗位招聘条件的,可申请调剂。
(三)笔试。笔试地点在北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人民法院出版社官方网站。(http://www.courtbook.com.cn/)
(四)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5: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数与聘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的,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五)体检和考察。根据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由高到低的顺序,各岗位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到考生所在学校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官网(http://www.courtbook.com.cn/)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反映的,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七)聘用。公示期满无问题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等教育部门发布的专业目录进行审核,如有特殊情况,请主动联系招聘部门进行说明。
(二)公开招聘期间,报考者应按要求填写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联系考生本人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本次公开招聘年龄计算截至2019年4月。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西院人民法院
出版社
邮政编码:100745
监督电话:010-67556370
联系电话:010-67550521,67550610
邮 箱:fayauncbs@163.com
传 真:010-67550521
联 系 人:许老师、刘老师
七、纪律要求
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应当详细、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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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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